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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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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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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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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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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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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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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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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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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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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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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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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双方系退休同事、邻居,纠纷因日常琐事引起,犯罪主观故意较轻;第二、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胡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胡秋某某系初犯,具某某情节,并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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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以暴力方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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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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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双方已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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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对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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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琐事引发,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且其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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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因工作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且其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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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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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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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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