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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窝藏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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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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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窝藏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乙与朱某乙之间系关系密切的亲属,根据朱某乙的要求,为其逃匿提供4万元,吴某乙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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