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琐事引发,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亲兄弟之间因邻里纠纷引发,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双方因琐事引发,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