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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目前绝大部分已经执行到位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谅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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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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