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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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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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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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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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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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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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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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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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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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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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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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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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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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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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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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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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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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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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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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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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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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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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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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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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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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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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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平时在单位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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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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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罚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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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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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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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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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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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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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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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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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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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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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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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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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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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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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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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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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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