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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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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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