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帮助刘某乙转款给上线的事实存在,但具体的金额无法认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系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双峰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和多个立功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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