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获渔获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船只、抬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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