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时,高某某年满75周岁,又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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