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作为**公司实际控股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且系单位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但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超过立案标准数量不大,案发后对破坏的林地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且其承诺2020年植树节前进一步补植复绿,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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