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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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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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