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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串通投票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串通投票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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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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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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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有关涉案人员、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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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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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委托他人组织三家或以上公司进行串标工程,即其已经着手实行串通投标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组织到三家或以上符合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同一项目工程)即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串通投标罪(未遂)。系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且其在被通知接受调查后即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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