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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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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甲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对谭某甲判处实刑不当,请求判处缓刑。经查,上诉人谭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谭某甲的该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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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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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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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特种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张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上诉提出他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一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缓刑。经查,原审量刑时已经考虑了上诉人张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根据上诉人张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张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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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建中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建中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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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置被撞人员安危于不顾,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邓志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志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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