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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甲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丛某甲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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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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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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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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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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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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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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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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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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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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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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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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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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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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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倪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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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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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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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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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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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范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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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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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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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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