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冷某某)(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补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安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被盗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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