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马某甲与马某乙合伙开设赌场时间短,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且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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