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徐玉川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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