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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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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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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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