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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刑初字第0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申华 审 判 员 潘颖颖 代理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