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在校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盗窃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宋某甲涉嫌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为五年;原泰州市姜某区公安局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侦查后宋某甲未逃避侦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宋某甲的盗窃犯罪现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