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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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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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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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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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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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