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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