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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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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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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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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苍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苍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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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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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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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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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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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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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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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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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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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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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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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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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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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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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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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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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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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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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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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丁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丁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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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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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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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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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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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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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张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张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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