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采取劝说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峰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孟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薛宝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明知薛宝华是肇事者而为其做假证予以包庇,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阎某身为证人故意做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隐藏罪证,构成伪证罪。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肇事后逃逸和饮酒驾驶均为商业险免赔事项。结合本案事实,应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原审被告人薛宝华承认曾于肇事前饮酒,但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在薛宝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酒后驾车,据此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薛宝华不属于酒后驾车;原审被告人薛宝华找张某顶替的行为已按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皓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前车追尾,发生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受孙某指使,冒名顶替孙皓,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孙某为帮助孙皓逃脱罪责,指使王某顶替、并韩某某、方某、佟某三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方某、佟某,明知肇事司机为孙皓,在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其三人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合理。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耀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受贿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虽然不予认可与张建方共同收受杨建伟的40万元,但根据张建方、赵某的证言,结合其弟孙耀州先后收到张建方拿去的20万元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耀星与张建方共同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其他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涉案款项在追诉前主动退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受贿故意,代为保管周廷金送来的20万元的辩解,经查,周廷金的证言证实,李某告知其投标鸭灌节水灌溉工程,工程施工期间送其20万元的事实,孙耀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贺某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隐瞒事实指使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编造谎话为其作不在肇事现场的假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故意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帮其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刚某某及潘晓东分别拨打110及120,被害人李某丙得到及时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辩护人该意见属实。辩护人辩称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并未直接碰撞李某丙的身体,李某某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并不充分及李某丙手推餐车在机动车快速车道上行走,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刚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丙手推的餐车,致使李某丙被撞到刚某某驾驶的冀A×××××大众牌小轿车的左前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乙为逃避法律追究,唆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犯妨害作证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某乙交通肇事可视为自首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与刘某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号指使他人给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明知陈号是肇事司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致使陈号逃避法律处罚,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司法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给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在事故发生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谭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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