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害人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朱××能够认罪、悔罪,但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等情节,依法酌情处罚,以贯彻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刑事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事发当即自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款已得到妥善处理,被害人亲属均表示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浚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王XX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