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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乙化工与*丙化工系关联公司,*乙化工非法经营的行为未新增危险化学品流通环节,未扰乱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管理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及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许某某作为*乙化工的直接责任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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