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美林案发后主动报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美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美林自愿认罪,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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