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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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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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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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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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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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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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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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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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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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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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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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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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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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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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