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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事发后委托他人拨打“120”电话,后对唐某替其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未提出异议,其归案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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