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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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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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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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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乙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乙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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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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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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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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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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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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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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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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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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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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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丁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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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防卫过当、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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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颜某某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严重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颜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由颜某某的严重过错引发的激情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虽然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本案的处理上,考虑到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效果及社会效应,为弘扬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廉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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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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