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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骆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锦程公司已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追偿权要求第三人擎风公司支付退税款等,奉贤法院在执行中认定第三人擎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向第三人擎风公司追偿不着,原告锦程公司要求连带保证人被告骆某某对第三人擎风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与法有据,被告骆某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锦程公司要求被告骆某某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利息损失计算的基数、起算日、利率依据均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某某对第三人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30,458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骆某某赔偿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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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和东辉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因王某系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将其以个人名义所作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东辉公司。本案争议的第九条手写“说明”系书写于王某以个人名义和光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中,东辉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正基于王某和东辉公司彼此主体的独立性,故14号案件判决认定:王某作为向光仁公司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的个人,其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不足以认定东辉公司同意免除王某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手写内容只是王某当时的单方意思表示,对东辉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同理,现王某以对东辉公司不产生约束力的抗辩来主张对其个人亦不具有约束力,混淆了王某个人和东辉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保证合同系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光仁公司签订,而非代表东辉公司。在王某没有证据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情况下,本院认定第九条手写“说明”系王某与王某之间合意的结果,对王某产生约束力。  现王某已向东辉公司履行了还款责任,王某依据其与王某的约定,行使追偿权,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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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史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永利公司未履行对案外人的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并据此向被告永利公司追偿所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4,634,723.50元,于法有据。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依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的日期,即2017年1月18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并无不当。被告史某某承诺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史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利君与史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共同投资和经营被告永利公司,原告主张涉案欠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陈利君应与史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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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借协议》,但根据其内容看,原告同丰公司为被告红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红某公司未能涤除抵押,则约定由红某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属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红某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提供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红某公司的融资向诚泰公司提供了抵押,还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提供了抵押。虽然其中一项是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提供抵押,但两项抵押系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红某公司和陆某同样为江之燕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红某公司与江之燕公司为贷款相互担保;并且,按《租借协议》约定需抵押给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而为红某公司抵押的仅有诚泰公司并无东方诚泰,而恰恰为江之燕公司抵押的就是东方诚泰。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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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借协议》,但根据其内容看,原告同丰公司为被告红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红某公司未能涤除抵押,则约定由红某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属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红某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提供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红某公司的融资向诚泰公司提供了抵押,还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提供了抵押。虽然其中一项是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提供抵押,但两项抵押系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红某公司和陆某同样为江之燕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红某公司与江之燕公司为贷款相互担保;并且,按《租借协议》约定需抵押给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而为红某公司抵押的仅有诚泰公司并无东方诚泰,而恰恰为江之燕公司抵押的就是东方诚泰。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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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借协议》,但根据其内容看,原告同丰公司为被告红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红某公司未能涤除抵押,则约定由红某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属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红某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提供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红某公司的融资向诚泰公司提供了抵押,还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提供了抵押。虽然其中一项是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提供抵押,但两项抵押系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红某公司和陆某同样为江之燕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红某公司与江之燕公司为贷款相互担保;并且,按《租借协议》约定需抵押给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而为红某公司抵押的仅有诚泰公司并无东方诚泰,而恰恰为江之燕公司抵押的就是东方诚泰。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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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借协议》,但根据其内容看,原告同丰公司为被告红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红某公司未能涤除抵押,则约定由红某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属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红某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提供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红某公司的融资向诚泰公司提供了抵押,还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提供了抵押。虽然其中一项是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提供抵押,但两项抵押系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红某公司和陆某同样为江之燕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红某公司与江之燕公司为贷款相互担保;并且,按《租借协议》约定需抵押给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而为红某公司抵押的仅有诚泰公司并无东方诚泰,而恰恰为江之燕公司抵押的就是东方诚泰。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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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经(2019)沪0120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泉泾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泉泾公司为被告三的借款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三等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份判决书判决泉泾公司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三被告在签署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时,未告知三原告有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事宜,属恶意,构成违约,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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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经(2019)沪0120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泉泾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泉泾公司为被告三的借款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三等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份判决书判决泉泾公司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三被告在签署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时,未告知三原告有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事宜,属恶意,构成违约,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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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经(2019)沪0120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泉泾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泉泾公司为被告三的借款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三等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份判决书判决泉泾公司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三被告在签署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时,未告知三原告有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事宜,属恶意,构成违约,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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