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且属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随同苏某某等合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随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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