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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罪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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