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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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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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