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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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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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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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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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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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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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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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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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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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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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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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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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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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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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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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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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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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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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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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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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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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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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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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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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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并自愿认罪;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之前无家暴情况,案发后亦获得被害人的 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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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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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的蒲某甲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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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现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系生活琐事而起,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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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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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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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又因本案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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