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评估单位根据相关信息和案例及走访情况作出的评估,具有客观、公正和合法性,原告虽也提供了相关交易信息,但不足以推翻评估单位的评估结论,本院采信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万某某和被告江某某签订的《买房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有效,但由于系争房屋经李某和第三人刘旸之间买卖合同,所有权已经过户至刘旸名下,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原告万某某、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方另行转卖给第三人刘旸,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金额,原告万某某、李某要求参照2007年12月期间的房价;被告江某某要求按照现在的房屋价值给予一套房屋。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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