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淑海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表示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并签署确认,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蔡书海与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就万用金领用、借款期限、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蔡淑海知晓并认可银行根据其申请的还款期数将万用金借款每月应还款项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中。故双方既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又形成了万用金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可择一进行起诉。浦发银行奉贤支行表示不再主张万用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据涉案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欠款利息计算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蔡淑海称对于超出36,000元信用卡额度部分的万用金借款属无偿贷款,对此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识,本院不予支持。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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