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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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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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