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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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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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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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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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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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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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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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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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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系初犯、偶犯,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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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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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奉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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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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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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