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某受伤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首先,本案一审中,谢某某对李某某驾车撞倒梁某某的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发经过能够相互映证,而该事故认定书中同时载明此次事故造成梁某某受伤;其次,梁某某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亦能够佐证梁某某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李某某、谢某某否认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某系其他原因受伤。因此,梁某某陈述其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谢某某上诉称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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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义务有法可依,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对此表示无异议,故原判由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某、詹叔英、童某某、李某某保险理赔款11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仅承担医疗费的垫付义务,不承担其他损失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至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上诉中称应当明确追偿权的问题,因陈顺平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系无证驾驶的事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与保险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无关,故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处理。综上,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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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义务有法可依,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对此表示无异议,故原判由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某、詹叔英、童某某、李某某保险理赔款11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仅承担医疗费的垫付义务,不承担其他损失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至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上诉中称应当明确追偿权的问题,因陈顺平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系无证驾驶的事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与保险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无关,故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处理。综上,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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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义务有法可依,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对此表示无异议,故原判由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某、詹叔英、童某某、李某某保险理赔款11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仅承担医疗费的垫付义务,不承担其他损失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至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上诉中称应当明确追偿权的问题,因陈顺平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系无证驾驶的事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与保险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无关,故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处理。综上,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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