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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