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华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第二,华某某捕猎的黑斑蛙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单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第二,单某某捕猎的棘胸蛙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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