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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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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向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作案时某某在校大学生,是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主观恶性均较小,且已退赃已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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