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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敲诈勒索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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