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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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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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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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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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