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最后被查获时没有在道路上行驶,而是在路边喝酒地点睡觉,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路是农村田间的小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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