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喀某某从案发当日至今未发现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奇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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