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司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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