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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2)(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2)(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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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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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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