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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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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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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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